第一条 为纪念浙江省岩土工程学科的先驱、著名土力学与岩土工程专家曾国熙积极从事野外、科研和教育实践,勇攀科学高峰的精神;激励广大岩土工程科技工作者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科技进步多做贡献,特设立曾国熙岩土工程奖,奖励在浙江省岩土力学与工程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第二条 为使本奖评选工作公正、公平、科学、客观,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曾国熙岩土工程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公示、授奖等评选工作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浙江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成立曾国熙岩土工程奖奖励委员会,由岩土力学与工程的专家、学者组成,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曾国熙岩土工程奖评选工作。
曾国熙岩土工程奖委员会由浙江省内相关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省特级专家和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等代表组成,下设曾国熙岩土工程奖办公室,暂由学会秘书处兼任。
第二章 奖 项
第四条 曾国熙岩土工程奖共分三种奖项:曾国熙终身成就奖、曾国熙岩土工程奖、曾国熙青年奖。
第五条 曾国熙岩土工程奖每两年评奖一次。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曾国熙终身成就奖
凡是长期从事岩土力学与工程领域工作,热爱祖国、热爱岩土力学与工程事业、勤于实践、勇于创新、学风正派,在浙江省内的科学技术研究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认为适当的其他机构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并在岩土力学与工程学科或领域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成就卓著、贡献巨大的岩土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者,可申请参评曾国熙终身成就奖。
(二)曾国熙岩土工程奖
凡是长期从事岩土力学与工程领域工作,热爱祖国、热爱岩土力学与工程事业、勤于实践、勇于创新、学风正派,在浙江省内的科学技术研究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认为适当的其他机构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技术工作3年及以上的岩土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评曾国熙岩土工程奖。
1.在岩土力学与工程学科或领域研究方面,有重要建树或发现,为丰富和发展学科或领域做出重要贡献者;
2.在野外及其它条件艰苦地区和环境下,长期奋战在“岩土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第一线,并做出显著或突出成绩者。
(三)曾国熙青年奖
凡是长期从事岩土力学与工程领域工作,热爱祖国、热爱岩土力学与工程事业、勤于实践、勇于创新、学风正派,年龄不超过40周岁(以评选前一年年底为标准计算)且在浙江省内工作1年及以上,并在理论或技术方法研究方面取得重要创新成果或在工程应用、技术推广工作中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岩土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者,可申请参评曾国熙青年奖。
申请者所提交的成果和贡献必须以国内工作为主,凡以国外工作为主或完全在国外获得的成果,不得作为评选依据。
第四章 申报推荐
第七条 凡符合评选要求的申请人应是学会会员,尚不是会员要申报奖项的,申报前需办理入会手续。
第八条 申请人由提名人提名,提名人包括:浙江省内相关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省特级专家、已获曾国熙三大奖的科学家。提名人每人每届可提名一位申请人,申请人填写《曾国熙岩土工程奖申报表》后报浙江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奖励办公室,并附主要成果、获奖证明等各种材料,申报表及附件一式三份。
第九条 凡在知识产权、署名权等方面存在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和推荐;涉及违背有关保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科技成果不得申报和推荐。
第十条 评选年申报日期为前一年十二月至当年三月。申请人在三月三十一日前按第八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到学会奖励办公室,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所有申报项目在评选年的四月在学会网站上公示,听取同行意见。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奖励办公室登记、专家组初评、委员会终评。
(一)奖励办公室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并按通知要求逐项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限期补充完善,逾期未补报者,视为放弃申请。
(二)由委员会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初评专家组进行初评,其中曾国熙终身成就奖和曾国熙岩土工程奖一个组、曾国熙青年奖一个组。初评专家组要对初选者做出全面、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形成初评意见,填入申请书有关栏目,组长签字后报办公室。
(三)委员会终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会议实际到会的委员数不得少于应到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到会委员过三分之二通过才为有效获奖申请人,公示10天后,无异议者当选;对有异议者,经调查核实后提请委员会复议。
第十三条 本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参评人不得参与评审和推荐工作。评选委员会要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选权力,并对评选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获奖人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实,撤消其奖励,退回奖金和奖励证书,通报批评,并取消当事人以后2次的申报资格。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曾国熙岩土工程奖委员会由浙江省内相关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省特级专家和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等代表组成,下设曾国熙岩土工程奖办公室,暂由学会秘书处兼任。
第十六条 曾国熙岩土工程奖委员会是曾国熙岩土工程奖最高议事决策机构,与浙江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任期一致;委员要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并客观、公正、公平、认真地做好评奖、颁奖及相关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秘书长一人,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曾国熙岩土工程奖专家初评组组长由曾国熙岩土工程奖委员会委员兼任,并聘任有关方面专家5-7人组成;专家组负责初评工作,按各奖项规定的名额进行差额评选,并向委员会提出初评报告。
第十八条 曾国熙岩土工程奖办公室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评奖的组织协调,申报材料的登记审核、颁奖、通知、宣传等工作;办公室地点设在浙江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秘书处办公室。
第七章 授 奖
第十九条 本奖体现同行评议、业内认定和社会认可原则,宁缺毋滥,保证质量。每项获奖数实行总量控制,每次评选曾国熙终身成就奖不多于1人;曾国熙岩土工程奖总数不多于2人,其中符合第六条曾国熙岩土工程奖条件1和条件2的获奖人数分别不多于1人;曾国熙青年奖不多于2人。
第二十条 颁奖典礼一般安排在学会学术大会(每两年一届)召开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改期举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