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浙江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以下称本会),(英文译名 Zhejiang Society for Geotechnical Mechanics & Engineering 缩写ZJSGME)。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岩土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浙江省岩土力学与工程科学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浙江省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全省广大岩土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者,为繁荣和促进我省岩土力学与工程科学事业的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岩土力学与工程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三)开展与岩土力学与工程有关的技术开发、推广与交流工作,助推学科发展,为国家重大工程技术和经济建设提供支撑;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岩土力学与工程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积极开展民间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六)加强与国内有关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协作;
(七)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八)发现并推荐人才,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开展科技奖励工作,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九)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第三方科技评价,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机构评估,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工作;
(十)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包括荣誉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岩土力学与工程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承认本会会章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荣誉会员:对岩土力学与工程的学科发展和工程建设有重大贡献的会员;对本会建设、组织管理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学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
(六)普通会员: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岩土力学科技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学位及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岩土力学与工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七)学生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的研究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1名会员或所在单位介绍;
(三)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荣誉会员除外):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请求本会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荣誉会员除外):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撰写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八)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且会员代表3/4须来自生产、科研、教学一线。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省科协同意后报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选举产生;
(二)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三)学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通过选举产生;
(四)学会理事会根据岩土力学与工程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其名称不直接冠以“浙江省”等字样,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专业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通过选举产生,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需选举产生的候选人要报请学会审定。专业委员会、专业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职或兼职秘书长,人选由正、副主任委员或理事长、副理事长提名决定,报理事会备案;
(五)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分会是学会的分支机构,其设立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浙江省科协备案;
(六)学会办事机构
秘书处是学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具体负责学会日常工作。秘书处所在挂靠单位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障。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十)制定审查本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表彰奖励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等额、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省科协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须提前向常务理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继任。
理事长、副理事长原则上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会费、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省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事业和咨询等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学会基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会 徽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会徽由一个金字塔形外套一个圆形以及浙江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英文缩写字母ZJSGME组成,中间形似坚硬岩石和“土”字,寓意认真钻研、锐意进取精神,岩土力学与工程共同支撑地球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也可在出版物、电子读物上印制,并可制作成徽章佩戴。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设立党组织。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建立功能型党组织。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16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